政策推送丨广东省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1-07-07 3147
关于征求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推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提高装配建筑设计水平、项目可操作性与建设运营品质,我局编制了《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7月7日前函复我局。附件: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推动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要求,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提高装配建筑设计水平、项目可操作性与建设运营品质,我局定于2021年*月*日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或省级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资料、实施方案在设计阶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三、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的标准进行预评价。四、预评价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预评价结果、专家组意见书、装配式设计文件等提交至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项目装配式合规性及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出让条件实施面积及装配率的相关要求”。五、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及相关资料日常管理由我局建筑节能与科技信息科负责。建筑节能与科技信息科牵头组织行业内专家对各申报的装配式建筑进行预评价工作(详见附件),并逐步组建湛江市装配式建筑评审专家库,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储备与监管水平。
一、预评价对象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对象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且应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可以按现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下简称“国标”)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下简称“省标”)的标准进行预评价申报。装配式建筑的预评价应由建设单位 (或业主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预评价原则上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完成,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装配率计算书、设计专篇 (含 BI M模型及应用说明)等申报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湛江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 范本详见附件 | 建设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2 | 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 参照《国标》或《省标》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3 | 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
| 建设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4 |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专篇 |
| 建设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5 |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文件 |
|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6 | 项目地块实施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含项目主动增加装配式建筑规模证明文件) |
| 提供PDF文件 |
7 | 申报单位承诺书 |
| 建设单位盖章并提供PDF文件 |
(一)申请受理。申报单位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全部资料,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包括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项目立项等文件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实施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还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确认并发放受理回执。(二)专家评审。受理回执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三)出具预评价意见。完成项目评审,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放预评价意见书,并及时在局网站对外公开。受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