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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丨河北雄安三部门印发《雄安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前置绿色信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2-04-15     16584

关于印发《雄安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前置绿色信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各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雄安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雄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容城邢农商村镇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
为有效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保证绿色建筑项目及时享受绿色信贷差异化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联合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制定了《雄安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前置绿色信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雄安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前置绿色信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

雄安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建筑发展前置绿色信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保证绿色建筑项目及时享受绿色信贷差异化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9〕32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银发〔2021〕142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雄安政字〔2021〕46 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せ肪?、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按照《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雄安政字〔2021〕46号)要求,雄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城镇新建建筑(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及新区绿色建筑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面向雄安新区范围内,发放给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专项用于承建规建部门认定为绿色建筑项目的贷款。
服务于绿色建筑项目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贷款,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要求的,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符合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要求的,纳入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范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前置绿色信贷认定"是指为支持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使绿色建筑项目及时享受绿色信贷差异化优惠政策,将绿色建筑贷款的绿色信贷认定环节前置至项目建造阶段。
第二章 绿色建筑信贷支持原则
第五条 高点定位,标准先行。对标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及雄安新区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功能定位,构建与新区发展相匹配的绿色信贷配套支持体系,统筹引领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及金融服务持续优化。
第六条 政府引领,市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相关政策及标准,引导和规范绿色建筑发展。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合理满足绿色建筑融资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第七条 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从雄安新区实际出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结合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建筑业和金融业融合发展、合作共赢。
第八条 完善机制,防范风险。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加强对绿色建筑和绿色信贷认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绿色建筑贷款违约风险,防止出现绿色建筑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三章 绿色建筑信贷支持领域
第九条 绿色建筑信贷重点支持领域为近零能耗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物流绿色仓储、绿色建造、绿色建材、绿色建筑施工、建筑节能服务等属于绿色建筑范畴的项目。
(一)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人们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质量,更是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舒适生活的需求,包括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
(二)绿色星级建筑。新建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达到国家、省和雄安新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达到一星级及以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标准。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包括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利用,地表水(源)冷热源利用,污(中)水冷热资源利用,浅地层(中深层)岩土冷热资源利用,空气冷热资源利用和生物质能利用等,应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标准。
(四)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等,相关建筑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改造完成后相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及绿色改造评价标准要求。
(六)物流绿色仓储。物流仓储场所的建筑建设、运营及改造活动,须按照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或改造,并达到国家相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水平标准。
(七)绿色建造。绿色建造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せ肪?、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质的建造方式,充分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总体特征,应符合国家绿色建造相关标准。
(八)绿色建材。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应符合国家绿色建材相关标准。
(九)绿色建筑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及生产活动,应符合国家绿色施工相关标准。
(十)建筑节能服务。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以降低其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为目的,提供服务与管理的经济活动的相关主体总和。包括提供设计咨询、评价认定、认证推广、能源管理、物业运营等服务内容。
(十一)其他绿色建筑分属行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
(一)整体协调、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工作。
(二)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
(三)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绿色建筑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章绿色信贷前置认定标准的绿色建筑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
(五)依据本办法开展绿色信贷前置相关工作,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负责∶
(一)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等。
(三)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备案登记。
(四)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雄安新区规划以及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绿色建筑项目。
(五)项目竣工后,督导项目单位及时按照绿色建筑验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竣工验收,按照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开展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相关授予工作。
第十二条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负责∶
(一)跟踪研究产业规划、区域规划、中央和雄安新区支持政策及产业发展形势,研究、制定支持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雄安新区各金融机构负责∶
(一)建立和优化符合绿色建筑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二)服务于绿色建筑项目上下游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贷款,符合绿色信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要求的,有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须严格落实;未有相关优惠政策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
(三)监督建设单位进行绿色建筑的评价与认定,对星级预评价备案登记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色建筑支持领域及准入条件认定绿色信贷,及时将核查结果、绿色建筑标识备案登记结果及绿色信贷认定等文件报送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时不符合绿色建筑认定标准的,各金融机构应按照第五章要求,完成相关退出操作。
第五章 绿色信贷前置认定及退出流程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拟申请绿色信贷前置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需满足《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雄安政字〔2021〕46号)所规定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
十五条 拟申请绿色信贷前置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需取得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备案的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登记函,并由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后报送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前置认定,做好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与项目设计不符或1年内仍未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前置绿色信贷认定需相应退出。
第十八条 建筑项目未能完成认定而需退出的,金融机构需取消该项目所涉贷款的绿色信贷认定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在绿色信贷金融统计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剔除说明及清单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同时,须返还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政策优惠。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操作的,人民银行视情节严重,可对该金融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暂停认定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如遇政策调整或职责分工变化,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相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雄安新区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修订。
第二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绿色建筑前置绿色信贷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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