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0-07-08 4493
明确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在施工环节,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项目首层装配时到场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时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项目监理提出工作要求。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积极性,《实施细则》提出了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信用评先支持、预售资金支持、公积金政策支持,以及金融和税务政策支持6项奖励政策。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超过总面积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等五个部位计一半建筑面积的建筑部位,可不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评价为A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作为建设单位评优选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息。
对购房者,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浮,并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信用为良好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资金留存业务时,行政主管部门可按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调整预售资金留存比例,并在资金使用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在开发贷款利率、消费贷款利率予以适当优惠。
在税收方面,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http://zjj.huizhou.gov.cn/hdjlpt/yjzj/answer/5336
2.电子邮件发送至:jkjjyk@163.com;
3.信函请邮寄至:惠州市江北校园东路34号小区房产交易大厦1015室(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标准】 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其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要求(以下均简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第三条【实施范围】《实施意见》中所称未完成规划报建手续的项目根据投资类型进行详细划分。
《实施意见》颁布前政府投资(含PPP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实施意见》颁布前社会投资项目如未完成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按文件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新建建筑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五条【建造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二章 装配式建筑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对于《实施意见》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含PPP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并按装配式建筑编审估算、概算,发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中备注“项目应按照惠府办〔2019〕10号文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2.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应备注“项目按照惠府办〔2019〕10号文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大于等于35%,同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批准文件,尚未完成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从方案核查环节开始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作相关要求。
第七条【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该类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按本细则第六条要求予以备注。
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明确标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注明“项目按照惠府办〔2019〕10号文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为XXX平方米,实施位置为XXXX?!?/span>
第八条【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自评分及实施方案专篇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鼓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从省、市推荐专家名录中委托符合条件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设计指导。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分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从省、市推荐专家名录中随机聘请专家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经审查合格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率达XX%?!?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完成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详细审查工作后,应当对项目情况、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归档,并形成《XXX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审结论》和施工图审查情况一并抄送市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办该类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配合住建部门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采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该类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项目按照惠府办〔2019〕10号文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为XXX平方米,实施位置为XXXX,技术评定装配率达XX%?!?/span>
第九条【工程施工阶段】 在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确保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最低技术评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装配式建筑技术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在开展日常监理工作时应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拍照留痕,并形成监理工作台账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之一。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在项目首层装配施工时应到场监督。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资料重新复核技术评分,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和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内容,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后,作为竣工验收的材料之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技术验收纳入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范围,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最终评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原审查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评分。若项目验收时满足原设计方案要求(即装配率达50%以上),予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若项目验收时不满足原设计方案要求,暂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最终评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抄送本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专家条件】 参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的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五)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国内其他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义务】 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的专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主动回避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工作;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评审文件格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制定详细评分规则及相关评分表格,并对社会公开。本市境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参照本样本格式开展技术文件编制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专业评审阶段】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专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开展设计阶段技术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技术审查时,应当按要求聘请专家对项目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项目首层装配、项目封顶等阶段聘请专家对项目装配率及建设技术进行指导。
各单位聘请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均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评审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技术审查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省、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名录中聘请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涵盖设计、施工、生产)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不得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技术审查,不得超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审查时,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专篇图纸和项目基础信息材料。
第十七条【不计容面积奖励】 对《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出让用地尚未完成总平面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予以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奖励,奖励不计容容积率的面积不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
自愿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对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筑面积予以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奖励,奖励不计容容积率的面积不超过提高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技术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5000平方米。
对A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可在本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计容建筑范围,具体计算方法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时,依据项目最终评分结果,将奖励建筑面积在竣工验收表格中备注,并在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抄送本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条【信用评先支持】 对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为A级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对装配式建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作为相关企业评优评先的加分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预售资金政策支持】对取得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资金留存业务时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留资金监管承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其信用为良好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可按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调整预售资金留存比例,并在资金使用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开发项目给予综合金融支持,开发贷款利率、消费贷款利率可予以适当优惠。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给予优先放贷、提高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税务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政策支持】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浮,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执行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对获得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奖励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将相关失信行为报送信用主管部门,参照《惠州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信用快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予以惩戒;
对未按规划条件告知书进行建设的部分,相关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后可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违反《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标准组织施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责任】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内容进行审查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政府责任】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抽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共享最终评分结果,确保项目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做好工作台账,每半年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配式建筑部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核】 对回收奖励和受到信用处罚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说明】 本细则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7.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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