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装配式建筑分会 2022-04-15 2679
汕房金通〔2022〕11号
为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和《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在我市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购买新建装配式建筑的一手商品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最高可上浮20%,但不得超过《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8〕5号)规定的最高额度和根据缴存时间制定的可贷额度范围;购买装配式建筑的二手商品房,贷款额度暂不上浮。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我中心进行装配式建筑项目或单体建筑的楼盘备案时,应同时提供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依据等相关材料,有关材料候以后另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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